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27號債 權 人 吳昇蔚 債 務 人 快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明 債 務 人 李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捌佰元,其中: (一)壹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壹拾柒萬壹仟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