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2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債務人
-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沛霖
- 債務人
- 黃沛霖
- 債務人
- 江寶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