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9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英 債 務 人 邱淑英 債 務 人 楊雅雯即楊景涵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育杰即楊景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淑英與債務人楊雅雯、楊育杰應於繼承楊景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