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 債權人
-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吉蕊
- 債務人
-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昌
- 債務人
- 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昌
一、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務人寰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