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50號債 權 人 林秀蘭 債 務 人 晉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禮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8250號 │ ├──┬───────────┬────────────┬───────────┤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1 │200,000元 │108年12月31日 │六 │ ├──┼───────────┼────────────┼───────────┤ │2 │400,000元 │109年1月31日 │六 │ ├──┼───────────┼────────────┼───────────┤ │3 │350,000元 │109年3月2日 │六 │ ├──┼───────────┼────────────┼───────────┤ │4 │400,000元 │109年3月31日 │六 │ ├──┼───────────┼────────────┼───────────┤ │5 │400,000元 │109年4月30日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