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建志、買雅正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西旭安有限公司、買雅正、買一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 權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債 務 人 西旭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買雅正 債 務 人 買雅正 債 務 人 買一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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