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建志、買雅正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西旭安有限公司、買雅正、買一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 權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債 務 人 西旭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買雅正 債 務 人 買雅正 債 務 人 買一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以未到期本金總額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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