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 債權人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志
- 債務人
- 西旭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買雅正
- 債務人
- 買雅正
- 債務人
- 買一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以未到期本金總額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