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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守仁

  • 原告
    謝忠宏
  • 被告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法人戴絲莉李致祥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48號債 權 人 謝忠宏 債 務 人 安新電業有限公司 兼 清算 人 陳守仁 債 務 人 戴絲莉 債 務 人 李致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李逸青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惟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一)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逸青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五股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二)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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