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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債權人
田家莉
債權人
李博文
債權人
朱子雲
債權人
蒲建華
債權人
盧卉羚
債權人
林家齊
債權人
莫一非
債權人
李珍妮
債務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家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博文給付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子雲給付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建華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卉羚給付伍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齊給付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莫一非給付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珍妮給付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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