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債 權 人 田家莉 債 權 人 李博文 債 權 人 朱子雲 債 權 人 蒲建華 債 權 人 盧卉羚 債 權 人 林家齊 債 權 人 莫一非 債 權 人 李珍妮 債 務 人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家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博文給付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子雲給付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建華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卉羚給付伍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齊給付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莫一非給付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珍妮給付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