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淑惠
- 原告王麗娥、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 被告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債 權 人 王麗娥 債 務 人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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