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 債權人
- 真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麗真
- 債務人
- 廖見旭
- 債務人
- 鴻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順
一、債務人鴻久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廖見旭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見旭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廖見旭之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鴻久國際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