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81號
- 債權人
-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安
- 債務人
- 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0 號4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