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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債權人
陶之尊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魯凌
債務人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枝
債務人
劉意川
債務人
陳美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劉意川、陳美芬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 樓及2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為本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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