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債 權 人 陶之尊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魯凌 債 務 人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枝 債 務 人 劉意川 債 務 人 陳美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劉意川、陳美芬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 樓及2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為本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