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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5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浙臺商貿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新能源科技有
債務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6540041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31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96540041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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