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
- 債權人
- 賀霖
- 債務人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簽發並交付支票3 張,後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均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故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均記載為民國107 年11月20日,除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