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憲凭 債 務 人 瑞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瑀宸 人 樓 債 務 人 梁聰漢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