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79號債 權 人 陳家棟即建成工程行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其中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