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文鋒 債 務 人 虹光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柏諭 債 務 人 利柏諭 債 務 人 利堃瑜 債 務 人 陳宥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