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債 權 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重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