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債 權 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環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 年7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