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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邱德圳

  • 原告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玖萬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債 權 人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 債 務 人 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5034 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新 臺 幣 ) │(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1 │ 1,053,800元 │109 年6 月13日  │ 六       │ ├──┼───────┼─────────┼────────┤ │ 2 │ 3,180,551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 3 │ 4,056,629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 4 │ 5,500,000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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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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