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亦銜、邱德圳
- 原告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玖萬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債 權 人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 債 務 人 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5034 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新 臺 幣 ) │( 至 清 償 日 止) │ │ ├──┼───────┼─────────┼────────┤ │ 1 │ 1,053,800元 │109 年6 月13日 │ 六 │ ├──┼───────┼─────────┼────────┤ │ 2 │ 3,180,551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 3 │ 4,056,629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 4 │ 5,500,000元 │109 年7 月1 日 │ 六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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