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債 權 人 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婷 債 務 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請求事實所示之EPAY投資契約內容或足釋明有投資關係存在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