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債權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史坦利斯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錫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

二、依破產法第75條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即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無訴訟實施權。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以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宣告破產,故以破產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再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應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認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