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史坦利斯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錫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 二、依破產法第75條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即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無訴訟實施權。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以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宣告破產,故以破產人尚育科技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再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應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認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