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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77號

債權人
大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伊與債務人簽訂系爭經銷契約,依據系爭經銷契約第四條第六項約定,債務人應交付200 萬元支票予伊,詎債務人迄未依約支付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15號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民事判決,認定債務人業已依約開立受款人為債權人,金額合計200 萬元之支票三紙,由訴外人吳祚大代收,並經債權人提示付款。是本院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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