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86號
- 債權人
- 林玉雯即昌迅通訊行
- 債務人
- 廖振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59,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109 年5 月15日交易釋明及催告資料),債權人於109 年8 月24日提出陳報狀,僅提供聲請狀所載109 年5 月12日交易之購買單據及存證信函影本,仍未補正109 年5 月15日交易釋明及催告資料,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逾39,000元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