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61號債 權 人 余孝祖即尚億企業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文昌發給支付命令,經查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謝文昌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開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應係債務人謝文昌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謝文昌既非發票人及背書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