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
- 債權人
- 群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亦準用之。如違反此項禁止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承作模具,並訂有模具承制合約書,故請求債務人給付承攬之總價款。惟查群優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陳威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陳威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可認陳威智係同時為該二公司之代表,則揆諸首揭說明,其所訂之模具承制合約書自屬無效,準此,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