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 債權人
- 燦元玻璃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張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