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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債權人
燦元玻璃有限公司
債務人
張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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