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53號債 權 人 燦元玻璃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