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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99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謝昌輝
債務人
亞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號│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1 │17,546 元    │自民國109 年7 │年利率 │自民國109 年8 月29日起至民│
│ │        │月29日至清償日│2.25%  │國110 年2 月28日止,按左列│
│ │        │止      │    │利率10%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346,455元    │自民國109 年6 │年利率 │自民國109 年7 月29日起至民│
│ │        │月29日至清償日│2.25%  │國110 年1 月28日止,按左列│
│ │        │止      │    │利率10% ,自民國110 年1 月│
│ │        │       │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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