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199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謝昌輝
- 債務人
- 亞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柏樺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號│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1 │17,546 元 │自民國109 年7 │年利率 │自民國109 年8 月29日起至民│ │ │ │月29日至清償日│2.25% │國110 年2 月28日止,按左列│ │ │ │止 │ │利率10% ,自民國110 年3 月│ │ │ │ │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346,455元 │自民國109 年6 │年利率 │自民國109 年7 月29日起至民│ │ │ │月29日至清償日│2.25% │國110 年1 月28日止,按左列│ │ │ │止 │ │利率10% ,自民國110 年1 月│ │ │ │ │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