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 權 人 陳萃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清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訂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清鑫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徐清鑫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14樓、新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之2 ,惟查,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前開地址分別為債務人經營之好厝邊福利社燒烤店面、元景建設有限公司、勇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尚非債務人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徐清鑫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