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6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43號
- 債權人
- 黃韋達
- 債務人
- 金順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平河
- 債務人
- 王平河
一、債務人金順龍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平河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平河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務人王平河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