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點石成金文創志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嫦琪 人 債 務 人 于宸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