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麗珠、聲請對債務人鑫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債 權 人 林麗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鑫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游志翔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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