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張妤安即五蔬活果汁果盤專賣店 債 務 人 陳文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