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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游儒顯
債務人
張妤安即五蔬活果汁果盤專賣店
債務人
陳文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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