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政軒、連振東
- 原告風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90號債 權 人 風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軒 債 務 人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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