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高秀秀
- 債務人
-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偉
- 債務人
- 林立偉
- 債務人
-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1015840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3045599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4568401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1015840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3045599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4568401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