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債 權 人 豪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苔筠 債 務 人 陳裕昊即義誠室內設計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義誠室內設計企業社之負責人陳裕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