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6號債 權 人 艾迪爾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屬土林地院轄區,請審酌是否撤回本件並逕向管轄法院重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