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債 權 人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泰松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350000 │技股份有限│10月17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241350 │技股份有限│11月3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