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 債權人
-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泰松
- 債務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350000 │技股份有限│10月17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241350 │技股份有限│11月3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