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07號債 權 人 固得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鳳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蔡琦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琦翎發支付命令,惟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蔡琦翎住所設於土城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