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65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嵐
- 債務人
- 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宏威光學貿易│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457,346元 │有限公司 │7 月1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宏威光學貿易│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619,863元 │有限公司 │8 月10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宏威光學貿易│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806,483元 │有限公司 │9 月10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宏威光學貿易│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1,579,022元 │有限公司 │10月12日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