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0號
- 債權人
- 王美娟
- 債務人
- 張榕蓁即立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榕蓁即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400000│宇企業社 │9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榕蓁即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400000│宇企業社 │11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