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彩石國際珠寶有限公司(原名:大瑀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姵諭 債 務 人 吳姵諭 債 務 人 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