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27號債 權 人 鄭有富 債 務 人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天生 人 1 債 務 人 李亞璇 一、債務人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李亞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