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37號
- 債權人
- 美商英特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修仁
- 送達代收人
- 楊金順律師
- 債務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聲請狀記載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但聲請狀並無附表)。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