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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葉崇源
債務人
債務人
陳寶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葉崇源)於94年11月8日間邀同相對人葉崇源、陳寶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於102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葉崇源、陳寶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得利國際開│自95年3月28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83286│發有限公司│日     │      │       │
│  │元  │、陳寶惜、│      │      │       │
│  │   │葉崇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得利國際開│自95年4月28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83286│發有限公司│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陳寶惜、│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葉崇源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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