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務人
- 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葉崇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寶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葉崇源)於94年11月8日間邀同相對人葉崇源、陳寶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於102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2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葉崇源、陳寶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放款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得利國際開│自95年3月28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383286│發有限公司│日 │ │ │ │ │元 │、陳寶惜、│ │ │ │ │ │ │葉崇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得利國際開│自95年4月28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83286│發有限公司│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陳寶惜、│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葉崇源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