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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昱豪
債務人
宏碩鈑金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呂正文
債務人
債務人
陳映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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