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 債權人
- 林哲宏即承德工程行
- 債務人
-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宜珍
- 債務人
- 許宜珍
- 債務人
- 黃宏文
- 債務人
- 黃宏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債務人許宜珍、黃宏文、黃宏祥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契約當事人僅為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黃宏文、黃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