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宜珍
- 原告林哲宏即承德工程行
- 被告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人、許宜珍、黃宏文、黃宏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債 權 人 林哲宏即承德工程行 債 務 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宜珍 債 務 人 許宜珍 債 務 人 黃宏文 債 務 人 黃宏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債務人許宜珍、黃宏文、黃宏祥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契約當事人僅為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黃宏文、黃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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