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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債權人
林哲宏即承德工程行
債務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宜珍
債務人
許宜珍
債務人
黃宏文
債務人
黃宏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債務人許宜珍、黃宏文、黃宏祥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契約當事人僅為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黃宏文、黃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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