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徐秉瑞
- 原告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聖姿蘭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債 權 人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債 務 人 台灣聖姿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mbert Francois Xav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