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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爾彪、葉明昇

  • 原告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柒仟陸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債 權 人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爾彪 債 務 人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明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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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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